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侦查阶段认罪认罚,到了检察院阶段还能调整量刑协商吗?
2026-02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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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刑事诉讼中,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后,到了检察院阶段,量刑协商并非一成不变,仍存在调整的可能性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这一原则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,为量刑协商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侦查阶段,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,公安机关会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,同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相关情况。此时,犯罪嫌疑人已初步表达了对认罪认罚的意愿,可适用从宽处理制度。但进入检察院阶段后,情况可能发生变化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,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证据,并听取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。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 证据,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 悔罪表现发生变化,检察院可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。

例如,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,但进入检察院阶段后,主动退赃退赔 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,这些积极行为可能成为从宽量刑的新依据,检察院可据此调整量刑建议。反之,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认罪存在虚假成分,或存在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,检察院也可能收紧从宽幅度。
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,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,或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,检察院可调整量刑建议。这表明,检察院阶段量刑协商的调整具有法定程序保障。若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不合理,可在审判阶段通过辩护意见 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进一步争取权益。总之,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后,检察院阶段的量刑协商调整是刑事诉讼中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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